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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临时工为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读者来信】:2014年2月起,我到一家钢材公司做电工,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我与公司协商离职。我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然而公司却说,我是临时工,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正常情况。现向律师咨询,此种情况能否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回复,读者刘先生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目的旨在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强的保障。

  回到本案中,刘先生作为劳动者在进行全日制劳动的同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导致刘先生处于一种类似于“无证驾驶”的工作状态,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能够订立口头协议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否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刘先生支付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